《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容包含:明确禁止储能电站用户向电网倒送电;用户侧储能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需符合《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及《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要求;储能电站相关信息需接入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的储能监控与互动平台;储能电站用户应接受供电公司巡视检查并提供便利。
附件中对《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调整,主要变更内容为取消原来电压等级的分类、变更了省市公司职责描述、以及变更签订协议的相关说明,详细变更如下:
省公司职责的第十一条中取消了“10(6、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限制,原“并网后的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等工作”变更为“并网相关工作”;
市公司职责的第十九条也取消了“10(6、20)千伏及以上”、“380(220)伏”等电压等级的分类、取消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职责内容,统一修订为“参与客户侧储能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资料审查、系统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
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的第三十七条中取消了10(6,20)千伏及以上和380(220)伏的电压等级差异,统一修订为“市/区县公司客户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
计量装置安装与合同协议签订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删除了储能系统需安装采集装置相关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改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取消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市公司采集信息与调度监视管理相关内容。
详细文件如下: